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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4:22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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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从1999年第四季度全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情况看,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严重,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货物供货地仍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汕头
、揭阳、潮州、汕尾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
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海关报关出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都必须在申报退税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绝不能以单证齐全、真实为由
而不顾及其他。
二、凡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四条的规定进
行函调。总局在此重申,对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凡因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或因货源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不认真回函、回函内容不实,而造成骗税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
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上述4个地区的出口货物,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严加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查处骗税案件。绝不允许
税务部门包庇、纵容或与出口企业、供货企业相互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如个别地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税务部门要及时报告总局。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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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19号




转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


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文化梅州”发展战略,全力抓好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梅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梅州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广厦合伙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及梅州市地价评估中心评出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和土地价格鉴定市场评估价,特制定东山教育基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安置形式


实行货币补偿,农村特殊部分可实行货币补偿和划地重建相结合。




二、实行货币补偿标准


(一)按广厦评估所评估价:框架结构450—500元/m2,砖混结构350—400元/㎡,瓦顶平房300—350元/㎡,平房老屋二棚最小净空低于2.2米以下只对桁条棚板补偿30—50元/㎡,高于2.2米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单层杂房、室外厕所150—200元/㎡。建筑占地外其他宅基地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补偿,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空地按征用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在建中的单层框架、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三)房屋计算建筑面积以外墙皮为准。瓦顶平房老屋走廊补偿200—250元/㎡。


(四)阳台:按该类型结构1/2折算建筑面积作价补偿。


(五)本评估单价为5年内房屋为最高价,每超出5年递减10元/㎡,最高不超过30年。


(六)门楼:单位 1000—3000 元 / 座,私人1000—2000 元 / 座。


(七)铁皮房:2.2 米高以下补偿30—40元/㎡,2.2 米以上补偿 40—50元 /㎡。


(八)个人商业性营业补偿按营业执照补偿3000—5000元/户。


(九)石围墙基础补偿80—100元/立方米。


(十)室外水泥地板15—20元/㎡。


(十一)工厂搬迁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使用人协商解决。


(十二)所有房屋按现状进行补偿。


(十三)补偿标准未列的项目按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补偿。


三、本评估房屋标准为内外石灰批抹、木门窗、水泥地面,低于标准按实折算,高于标准及有关补偿项目按梅市府〔2002〕43号文关于《梅州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梅州市地价评估中心评估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一)出让用地补偿地价:


1、住宅用地出让土地、建筑占地面积评估单位地价705元/㎡。


2、工业用地出让土地、宗地现状己开发利用的评估单位地价120元/㎡。




3、现状为店铺的综合出让土地、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1250元/㎡(店铺指


由东山中学老校门至港务局大门止沿街的店铺)。


4 、原证用途为综合用地面积计价 :出让综合用地、宗地现己开发经营评估


单位地价205元/㎡,宗地未开发利用现为生地85元/㎡。


(二)划拨用地补偿地价:


1、划拨的住宅用地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599元/㎡;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应补交各种办证报建费用。


2、划拨的工业用地现已开发的评估单位地价72元/㎡ ,宗地未开发利用现状为生地的评估单位地价33元/㎡。


3 、现状为店铺的综合划拨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 750元/㎡。


4、原征用途为综合划拨用地宗地现状已开发经营评估单位地价123元/㎡,宗地现状未开发的生地评估单位地价51元/㎡。


五、本土地评估标准


(一)住宅用地包括私人房屋建筑占地和单位集资房、房改房分摊面积。


(二)工厂企业内的单位职工宿舍、单身公寓等住宅性质的用地按工业用地价格评估。


(三)土地现状为仓储、厂房 , 但原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综合、商业、住宅等用途的划拨土地 , 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评估。


(四)综合用地的建筑占地是指店铺所占的土地面积:综合用地的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综合的土地。


(五)评估所指的宗地已开发利用是指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外“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为: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电讯、通路,平整指:场地平整)的宗地,未开发利用的宗地是指现状为山地、山林、园地等未开发的生地;当现状宗地开发利用状况与评估所设定的开发程度不相符时,宗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六)宗地价格己包含房屋之间的间距、过道的价值。


(七)私人房屋围墙内的空地按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计价。


六、实行划地重建的按梅市府〔2003〕7号文《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执行


七、农村村民因生产需要确需划地重建的,必须严格按下列要求实施补偿安置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另处已有住处的不予划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


(二)原有建筑占地面积除安置重建划地80㎡外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补偿;其余空地超出160㎡以外部分按梅市府〔2003〕7号文标准补偿。


八、奖励办法


(一)私人住宅在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协商补偿时算起15日内签订拆迁协议书并在该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元/㎡。货币补偿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30元/㎡(不含辅助用房)。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补助租房费每户每月300元,以两个月为期。


(二)在奖励规定的时间内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其建筑面积签补充协议书进行奖励。


(三)超出奖励时间签订协议书的和超过规定交付拆除房屋时间的不给予奖励。被强制拆除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九、拆迁人在拆迁房屋工作期间就耐心细致做好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帮助被拆迁人解决有关问题,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梅州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172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3月1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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